赊宝负责人避而不见 学生将走法律程序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始末,9月22日,记者和学生代表一起来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请求分局立案调查。但负责接收相关材料的熊警官称:“学生们提供的材料明显证据不足,立案需要更充分的材料。比如,学生们与赊宝公司及易生公司发生的所有关系,签订了一些什么样的协议、文件及由此产生的银行流水,对方出示了什么样的材料,当时赊宝公司的宣传资料等。”熊警官建议学生们回去补充材料,最好每个人都出示一份完整的报案材料,然后一次性上交,红谷滩新区公安分局审查资料后,会向学生回复是否可以立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9月22日下午,记者及学生代表又来到赊宝公司新搬迁的办公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富大有路9号赣昌大厦4楼A16室。但只见办公室大门紧闭,无人办公,玻璃门内隐约可见两套桌椅,上面的灰尘亦清晰可见。记者从临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口中获知,A16室已许久未见人来上班。记者让学生代表当场致电赊宝公司工作人员,但对方在电话中称公司总裁高正贵在北京出差,不能到赣昌大厦商谈。随后,学生代表直接致电高正贵,高正贵答应改天见面协商,但又不愿意确定具体的商谈时间。
学生代表告诉记者,此前,他们曾和高正贵多次联系要求面谈,但每一次都被高正贵“放了鸽子”。最近一次约定的见面时间是9月23日下午3点,但当天高正贵依然未出现,只是指定一位沈先生全权处理赊宝、易生与各受害人的纠纷。沈先生当时表示,赊宝公司也是受害方易生支付能协商退款吗,一开始与易生公司是合作关系,但后来出现了一些问题,赊宝公司的经营也受到了影响,不得不终止了还款程序。
近日,沈先生又一次同学生代表协商,商谈共同请律师起诉赊宝和易生两家公司,转移负债方,将还款对象转移到赊宝公司。律师费方面,赊宝公司负责80%,作为原告的学生负责20%。据悉,双方初步协商达成一致后,目前已启动司法程序。
专家说法:
学生遭遇欺诈 合同可以撤销
对于学生们的遭遇,记者***访了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文法系法学教研室主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作春。余作春认为,从目前掌握的相关情况看,有关赊宝公司免费送电动自行车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从以下层面分析:首先,如有证据证明赊宝公司免费送车活动涉嫌非法活动,那么赊宝公司与作为消费者的高校学生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等文书可能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相关主体则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如合同有效,那么赊宝公司免费送车活动至少还涉及三个合同关系,一是高校学生与赊宝公司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二是高校学生与易生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三是赊宝公司与易生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即使赊宝公司未能按照其承诺向作为消费者的高校学生履行相关义务,高校学生一方依然要按照借贷合同约定向易生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易生支付能协商退款吗,学生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赊宝公司的法律责任。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的徐建章律师认为,根据本案三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可见赊宝公司与易生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不能排除其互相串通之嫌疑。赊宝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应该对受害学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徐律师还说,《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本案受害学生签订的《合约书》《委托扣款协议书》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江西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董圣鸿教授在接受记者***访时说,今年4月,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监管力度,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8月,银监会又提出了校园贷整治的“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目的都是为了加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力度,加大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加大学生资助信贷体系建设力度,帮助学生增强金融、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希望高校多开设一些基本生存教育课、理财课、人生规划课、基本法律认知课以及大学生心理健康课,通过这些课程,让大学生真正全面发展,而不是重理论、轻实践。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贷款平台的监管力度,规范校园贷网络平台的发展秩序,避免大学生在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下陷入深渊,最终上当受骗,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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